2022年10月28日,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报告提出要“坚定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这条路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新时代金融工作的根本遵循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二是金融工作的价值取向是“以人民为中心”;三是金融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服务实体经济”;四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是“防控风险”;五是金融工作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开放方向”。报告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即“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金融工作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为完成脱贫攻坚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
报告共提及“保险”一词16次(包含“车险”一次),可归纳总结为保险业发展现状、深化保险市场改革开放、保险业监管改革与制度建设,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和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等五个方面,涉及十二件大事。
保险业发展现状方面三件。一是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二,根据郑伟等著的《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2022》,2021年,中国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4.49万亿元,约占全球4.2万亿欧元保费收入的15%左右,仅次于美国保险市场。二是2022年保险业金融机构总体稳健,6月末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20.8%。2021年末的行业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4.2%,偿二代二期改革对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总体平稳。三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和工、农、中、建四大行一起成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一方面成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中国保险机构综合实力提升的体现,另一方面也对平安集团提出了更高的资本和风险管理要求。
深化保险市场改革开放方面三件。一是取消保险业外资股比限制。作为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议中的承诺,2020年1月起,中国提前全面取消了寿险业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寿险、财险、再保的外资持股比例均可达到100%,实现独资经营;此外设立外资保险公司也取消了在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和具备30年以上经营年限的要求。二是强化保险保障功能。再次强调要继续落实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的要求,发挥其他金融工具所不具备的保障功能。三是深化车险综合改革,是监管介入改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产品服务质量的重要实例,车险综合改革有效降低了费用率,让利于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特别是中小财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保险业监管改革和制度建设方面三件。一是2022年一季度开始,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正式实施,从监管思路上看,“规则ⅱ”着重加强了风险防控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经过多轮模拟测算,“规则ⅱ”实施的短期内,大部分保险公司,特别是中小保险公司会面临较大偿付能力充足率压力。从长远来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区分度随着“规则ⅱ”的实施将有所增加,也将进一步引导保险公司更审慎地进行资本规划和精细化管理,提升资本效率。二是加快修订《保险法》。目前实施的保险法是2009年修订,2015年修正的版本,距今已经7年多。近年来,保险业改革发展和对外开放,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治理等内容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保险法修改在行业内、学术界和监管部门也有过很多讨论,此次提出加快修订《保险法》的目标,值得期待。三是2022年1-9月,银保监会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处罚银行保险机构3200家次。在金融严监管的政策背景下,提高保险业运营管理的合规水平,有助于建立更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从长远看,有利于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保险服务实体经济方面两件。一是满足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要有效发挥保险资金优势。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周期长,流动性需求相对较小,适合基础设施等中长期投资项目,这是保险资金的独特优势。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投资于中长期项目,将有利于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二是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包含有鼓励保险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倾斜性政策,对政策性保险、科技保险、节能减排相关的金融产品给予政策支持;对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设置了调控性特征因子,降低其资本要求,从而鼓励保险业更好地支持农业和出口等实体经济部门。
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方面一件。报告在2022年金融工作主要进展及成效部分和下一步工作考虑部分,都提到了要促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健康规范发展。具体的措施包括,批准国民养老保险公司开业,启动养老储蓄试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扩展至“十地十机构”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成为满足个人和家庭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养老保障需求的主要途径;未来可通过扩大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提高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的流动性、可获利性,提高立法层次,形成稳定预期等举措,进一步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789期,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