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敏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系)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意义重大、问题复杂的关键环节。这体现在改革既要符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又要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既包含了制度的逻辑,又包含了经济的逻辑。国有企业改革不彻底、不完善,就意味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没有完成。
所谓制度的逻辑,指的是经济权利和机会的分配正义。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手段。社会主义经济通过这一所有制形式,保证社会成员平等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和机会,从而才能在产品分配环节实现以“等量劳动相交换”为实质内容的按劳分配关系。所谓经济的逻辑,指的是国有企业作为基本生产单位,通过发挥物质生产力、劳动生产力、社会生产力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实现经济效率,以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因此,既符合制度逻辑又符合经济逻辑的改革就意味着应当同时实现公平和效率。
然而,由于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的制约,国有企业在以上两个方面一直存在较大的问题和弊端。有限的生产资料、物质生产力与社会成员劳动能力之间的重大差别等因素,造成国有企业无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充分就业,也就无法落实社会成员完全平等的生产权利和机会,进而无法实现成员间的按劳分配关系。另一方面,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在承担生产职能之外,还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即政策性负担)。同时,由于受计划体制的价格管制和数量管制,国有企业也难以真正做到按照经济核算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率。
进入改革开放阶段以来,我国在保持国有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未进行私有化)的情况下,围绕经济逻辑的要求对其进行了一轮又一轮的改革。最初为了调动国有企业的积极性,采取“放权让利”的办法,扩大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并以“利改税”、承包制等方式明确企业的责权利。然而,在计划体制没有改变、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界定不清、企业仍然承担政策性负担的情况下,“放权让利”式的改革不可能解决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和“软预算约束”问题。因此,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的确立,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制度创新阶段。主要措施是以产权主体多元化为基础,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制,建立“产权清晰、全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其次,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实施下岗分流等措施使亏损企业摆脱困境,“轻装上阵”,基本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同时还同步推进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2003年设立的“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在国有公司制企业中行使“管人、管事、管资产”的股东权利,并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调整。
从一系列改革的结果来看,目前国有企业已基本转变为国有产权控股、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相当一部分企业已实现了主营业务或全部业务上市。中央企业已有超过60%的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这一所有制结构和产权结构成为了“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制度保证。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改革的经济效益来看,国有资产实现了保值增值。国有企业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上缴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年均增长速度均高于同期中国的经济增速。
然而,在国企发展壮大的同时,一些根本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甚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放大作用,造成了越来越突出的效率损失和市场扭曲。比如,一部分国有企业在市场领域中的垄断问题、一部分国企高管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和腐败问题等。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就在于按照制度逻辑和经济逻辑的要求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笔者认为,就制度的逻辑来讲,制约公有制生产关系充分实现的客观因素还将长期存在,如劳动者体力和智力尚未得到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在公有制经济体系内部的劳动分工还带有根本的片面的性质,因此,国有企业还难以真正做到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行使劳动权利。在这种条件下,国有资本的社会化性质就应当体现为资本运营的社会化和资本收入的社会化,成为社会成员完全平等的财产性收入来源。这也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措施,即“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并且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〇二〇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就经济的逻辑来讲,国有企业首先应该进行更加明确的分类改革。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必须以盈利为目的,在消除政策性负担的条件下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展开平等竞争,“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而提供公共品或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则应当接受政府的有效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