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发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系教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披露,截止2013年8月,我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达到74万亿人民币,相当于2012年末我国51.9万亿人民币gdp的143%(图1)。存款性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不仅涉及金融机构的生存,而且对宏观经济有重大的影响。一定程度上讲,只要能够将钱从银行借出来,对借款人而言,就是一件盈利空间巨大、而个人损失很小的事情。盈利空间与借款人责任的不匹配,导致贷款风险加大。
图1: 我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发达国家的情况说明,即使有了存款保险,纳税人的利益还是难以得到充分的保证,宏观经济还是难以避免金融危机的冲击。存款保险其实是拿纳税人的钱保护存款人,而对借款人的过度借款没有额外的约束;增加借款人违约的成本约束借款人违约行为,起到保护存款人和纳税人的作用。
金融监管的原则之一是,财富人群不能过度运用杠杆率来参与金融盈利活动,更不能允许银行信贷资金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过度承担金融风险。事前必须充分明确,事后一旦机构或个人伤害到了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一定要严格追究责任。可以借鉴的是香港在普通法体系下的做法,债务人如果破产,就不能租好房,不能开豪车。这种做法,使得香港借银行钱买房的人,即使在房价已经跌了70%以后依然不违约,还有继续还银行的贷款。而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时,当房价已经跌幅超过首付款比率时,借款人就违约,将房子交给银行了事。香港是资本自由流动的地方,房价波动非常大。通常来说,面对如此大的资产价格波动,银行体系往往非常容易出现系统性风险。之所以香港的银行比较稳健,关键是对债务人的法律约束。这是金融部门稳定的基础和保障。开放金融市场特别需要这些基础和保障。如何着手为金融开放提供这些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和基础是当务之急。类似上述对债务人的法律约束比存款保险更能有效地保证银行安全,
具体可建议参考香港的做法,根据我国情况进行改进。如果借款人违约,就不能拥有私家车,不能租好房和拥有自住房,不能去娱乐场所,而且还应每周去公共场所打扫卫生数次。借款人破产违约之后,债权人不能追债,但可以派人监督债务违约人是否过度消费。
防范银行部门的系统性风险是必须坚守的底线。随着金融领域的逐步开放,资产价格的波动加剧,运用银行资金放大杠杆,可以给机构和个人带来巨大的利益,如果监管跟不上,任由投机者钻空子,将给宏观经济带来很大的波动。今年8月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6月的债市风波等说明了监管措施不到位可能带来的风险。
银行之间围绕客户的竞争也会影响贷款质量。随着大型国有企业转向债券市场融资,工农中建等大型银行已经将业务重点转向优质中小企业。中型银行只能转向一般的中小企业。中小型银行已经开始与阿里巴巴争夺小企业客户。日本在金融自由化、债券市场跨越式发展之后,曾经发生过类似情况:中小银行最后只能降低贷款门槛来开展业务,只要有土地抵押就发放贷款。面对贷款质量内在的问题,我国利率市场化之后,如何守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迫切需要出台有效的措施。
加强金融审慎管理是大势所趋。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和副主席耶伦最近都表示,危机给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带来的最大转变是更加重视金融稳定。美联储副主席耶伦在2013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举办的第二届“重新思考宏观政策”会议上,提出宏观和微观审慎管理是维护金融稳定的主要防线。
建议从现在起,新增贷款必须将借款人所有以往贷款的还款责任与借款人个人的消费挂钩,无法还款的不能过度消费。先从消费贷款、住房贷款等个人债务人开始做起,逐步推广到企业法人债务人,开展相关的法律研究,将有限责任或有限合伙制度情况下企业法人债务人的支出行为与其还款状况挂钩。这样做的好处是,在未来五年内,随着资本项目放开,资产价格的波动幅度逐渐加大,而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健性不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