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奕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三农“问题始终是每年“两会”关注度很高的问题。刚进入2014年时,中央一号文件就如约而至。这已是“三农问题”蝉联中央一号文件主题的第十一个年头。一方面,这充分说明了中央对于国之根本的重视,而另一方面,这也凸现了这一问题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在“三农保险”方面,一号文件主要强调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但是,对于广大农民和低收入群体来说,农业保险、财产保险只是日常所面临风险源的一部分,而另外一部分重要的风险源则是来自于意外伤害、疾病、死亡等方面的人身风险。在承保农民的人身风险领域,由国务院扶贫办与中国人寿在四川旺苍合作推出的小额扶贫保险试点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小额保险是专门为低收入群体设计的商业保险,是在服务群体、设计理念和销售方式方面实现的“三位一体”的创新。其目的是通过产品、模式和营销渠道的创新,高效率地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买得起的保障,利用金融杠杆和市场规律使得保险这一特色金融服务普惠所有民众,避免低收入人群因灾、因病返贫。这也与十八大所提出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精神不谋而合。
小额保险近年来在国际上广受关注,我国的小额人身保险事业也处于发展迅猛的起步期。自2008年保监会公布《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开始,中国人寿因其基层销售网点深入农村,适宜销售小额保险产品,而承担了多项试点任务。其小额人身险保费份额也一直遥遥领先于其他保险公司,始终占据全国小额人身险保费总收入的90%以上。自2008年以来,小额保险的承保人数不断增长,2012年中国人寿所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已经覆盖了3200万低收入人口,这一数字几乎相当于整个非洲小额保险的承保人数。
在四川旺苍进行的试点是全国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小额扶贫保险试点。旺苍是一个在金融扶贫和金融创新方面颇有建树的国家级贫困县,参与了包括贫困村资金互助社、金融创新项目、农村金融教育和小额扶贫保险在内的多项试点。2011年5月,小额扶贫保险试点从张华镇大地村开始启动,至今已经推广到了全县86个互助社,以及352个行政村。至2013年底,在全县农村人口中已实现了约60%的覆盖率。目前主要在售产品是与扶贫资金互助社合作的“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款产品的年保费是40元,相应保险责任包括3万元的意外伤害死亡赔偿金和最高1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金。
这一试点的特色是将小额保险与贫困村互助资金的使用相结合。其中,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运作借鉴了尤纳斯博士所创立的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模式。资金互助社是由村民自发组织、自愿参与、自我管理的互助机构,将国家下拨的扶贫资金与社员自愿缴纳的互助金作为本金向社员发放小额贷款,用于生产性用途。资金互助社的建立促进了生产技术的传播、产业升级,并提高了社员收入,同时增加村民合作,改善了邻里关系。旺苍的资金互助社逾期贷款率接近为零,资金运行安全。同时,互助社提取贷款利息收入的10%作为村里的公益金,用于其他扶贫、修路等公益性支出,对于全村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将互助社作为第一受益人,当贷款人发生意外导致死亡、残疾时,保险公司代替贷款人将未偿贷款偿还给互助社。如果保险金额大于未偿贷款余额,再将剩余的部分赔偿给贷款人所指定的顺位受益人。由于互助社所允许的最高贷款金额是5000元至1万元,而该款保险保额为3万元,因而在这款产品中同时体现了对于互助社资金和对被保险人家属双方的保障作用。在实际运行中,小额保险在三个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小额保险对于互助社的资金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进一步提升了还款率。同时,由于互助社的社员必须投保小额保险,因而也促进了小额保险的普及。这样就实现了小额保险与小额贷款之间的互利互惠。其次,3万元的意外死亡保障给村民建立了“心理安全网”,在意外发生的时候可以及时获得赔付,暂缓或者防止因意外事故返贫。第三,商业小额保险的购买促进村民转变观念,从“出事找政府”到“出事找保险”。村民建立了对于保险公司的信任,保险赔付也有利于地方政府维护稳定,减轻民政负担。
在试点过程中,也体现出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小额保险的需求问题。目前,借款人团体意外险在当地农村人口中的覆盖率已经达到60%,但是考虑到存在部分不符合保单年龄规定的人口以及长期不在家的空户人口因素,实际的覆盖率已经达到了85%-90%,单一险种保费进一步上升的空间很小。因而开发需求,实现保费持续增长的根本途径在于开发符合农民需要的多样性的小额健康险、定期寿险等产品。其次,小额保险的效率问题。2013年,小额扶贫保险的赔付率为51%。对于这一客观赔付率水平,保险公司、政府和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在保险公司看来,这超过了它为分公司所制定的综合赔付率45%的警戒线,认为赔付率太高,只能实现“微利”。在政府看来,这一赔付水平太低,希望进一步降低保费或者提取“公益金”。在笔者看来,这一产品已经在最大程度上利用了基层政府的人力进行推广、销售,保险公司在宣传、收费环节几乎没有占用公司人力,而管理费用依旧过高,反映了运行效率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尤其与通过信用社渠道销售的借款人意外险对比,信用社渠道的保费由信用社部分承担,体现了市场运行的高效结果。而针对扶贫小额保险,如果运用市场化手段,将购买小额保险与互助社贷款利率挂钩,对购买了扶贫小额保险的贷款人实施利率优惠,将有利于通过市场手段,而非行政强制手段促进小额保险与小额贷款双方面的良性循环。第三,小额保险的效果问题。试点的作用在于对探索出来的新途径进行量化、准确地评估,才有可能将经验进行全面推广。而目前试点虽进行了两年多,但对于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依旧处于比较粗放、甚至差强人意的阶段。对于试点的总结也停留在定性的阶段,很难定量地回答扶贫保险与互助社的发展,以及与农民脱贫之间的具体关系,使得试点经验的推广缺乏数据支持和说服力。
小额扶贫保险的保额虽小,却事关大体。小额保险的市场潜力巨大,把握机会,占领市场,小额保险大有可为。归根到底,小额扶贫保险的发展要归结于如何平衡与协调三对关系,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制与自愿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政府在制度协调和宣传引导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比如应给予商业运行的扶贫保险以税收优惠,应考虑在制度上协调小额商业保险与新农合、新农保等社会保险的衔接,在销售渠道上帮助小额商业保险进一步降低成本。而保险公司也应提高效率,通过服务的提升和市场的机制引导,吸引自愿投保,将初步实现的社会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可推广的“政府引导、商业运作”的模式,从而实现政府与市场、干部与村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