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5日,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本文以近年政府大力推动的个人征信为焦点,通过对征信模式的分析,提出建立居民信用体系的四点建议。
一,个人征信的概念
所谓个人征信,是指根据公民个人现有和历史的有关信息,通过考察个人收入和资产所体现的履约能力,对其可以预见的偿付能力和偿付意愿给予相应信用评价的一种市场服务活动。换句话说,通过个人征信服务,公民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可以凭借信用评价的结果在市场上获取资金、物资、服务等各种支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由于个人既是重要的信用主体,又是建设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的基础,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改革开放36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日趋成熟,人民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但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壮大的过程中,个人、企业、政府三者之间常常由于相互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矛盾,并导致危机频发。尤其在商业领域,合同违约、虚假广告、有毒食品、诈骗现象等层出不穷,引发信用危机的可能性更大。此外,信用危机爆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个人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失信成本低,守信成本反而高,出现了“守信者吃亏”的信用倒挂现象。建立个人征信制度,有力于鼓励诚实守信,敦促个人保持良好信用记录,对于重建社会信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十分必要。
二,个人征信的基本模式
(一)个人征信的范围
具体来说,作为征集对象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基本信息;(2)个人与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服务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信贷信息;(3)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等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履约信息;(4)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的监管信息;(5)个人的社会公共信息,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等;(6)其他信息,包括涉及个人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我国的全国性个人征信系统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到2008年全国个人征信系统的覆盖人群达到5.95亿人,截止2014年10月,我国个人征信系统收录的自然人数达到8.5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二。接下来,根据央行下发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8家民营征信机构将与央行主导的公共征信机构互为补充,开启了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化服务的实践探索。今后,随着个人征信覆盖人群的扩大,个人征信报告将与更多的自然人息息相关,征信报告在人们生活和工作中的重要性也将日益显现。
(二)征信模式的选择
随着我国个人征信制度的不断完善,征信报告的使用也正逐步得到推广。近年来,除了在银行等信贷机构办理授信及贷款业务之外,个人信用报告已在多个领域发挥作用。例如,征信报告已经用于信用交易、招聘求职、租房、商业赊购等。从国际上看,美国在这方面已经远远走在前面,比如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往往参考个人征信报告和信用评分,并根据个人信用评分的变化调整个人保险费率。在个人租房、求职或者关乎一些岗位的去留决定时,个人征信报告都已成为重要参考工具。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机制尚不完善,短期内难以较快建立起类似于美国模式的个人征信体系。而且这种模式对社会经济环境要求较高,特别是对法律法规、有效监管和于个人隐私保护等,我国目前的环境尚无法满足这样的条件。同时,鉴于我国行业协会的业内影响力和约束力普遍不高的现状,像日本以行业协会为主的征信模式也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近期我国应实行以公共征信机构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个人征信机构发挥补充作用的个人征信模式,这类似于欧洲公共征信体系下的德国和法国等的个人征信模式。
三、对策和建议
第一,加快制定个人征信法规,完善征信业务指导。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关于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由于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也相当薄弱,这些都构成了信用问题多发的外部原因。根据我国的实际,目前,应加快制定有关个人信用的基础性法规:例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条例》、《个人隐私权法》、《个人破产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切实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障居民在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失信的社会经济成本。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是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前提。严厉的惩戒机制将会使失信成本大大增加,使得失信者无法立足。同时,失信惩戒机制可以把交易双方所发生的失信行为,从个体之间的问题,个体与企业或政府机构的问题,上升为为失信方与全社会及其信用体制的矛盾,增加失信方的道德压力。为此,应加大对失信方的经济处罚和社会处罚,对其参与济活动的权限加以限制,加大失信成本,从而对失信方产生极大的警示性和约束力。
第三,保护个人隐私权,规范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使用。个人征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被报告人个人隐私的一些内容。因此,要重视在个人征信制度中保护个人隐私权。欧洲国家的经验表明,从法律上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进行明确规定,是保护消费者个人权益和进行高效征信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要加强对个人征信机构日常活动的监管,建立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此外,要详细界定个人信用信息和数据的范围,信息主体的开示请求权、异议申诉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还需明确界定征信管理机构、征信服务机构、中介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加强个人征信制度的宣传,培育现代社会文明。发达的信用文化是国家个人征信体系建立的重要前提。需要注意的是,加强征信宣传教育的目的是让社会了解征信服务、提高信用意识,培育现代信用文化,促使每一个人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因此,要把加强信用意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让“诚实守信”和“履约践诺”观念深入人心,把讲信用的道德观念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和力量,增强全民信用观念,努力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行为规范。
(作者系北大经济学院党委
书记、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