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财税体制的深化改革,其关键不仅是税收制度本身的优化设计,更在于发挥并稳固市场机制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重要作用,实现财税体制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相互统一。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倾向于追求经济增长,基本公共产品供给投入在地区和城乡之间严重失衡。此外,户籍制度是关系个人享受当地公共产品权限的重要因素,人户分离现象加剧个人税负与公共产品享受的割裂。因此,以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空间合理分布为目标,以协调居民税负与公共产品享受之间的关系为手段,促进财税体制的本质性转型,是必然选择。
在以往的研究工作中,tiebout(1954)用脚投票理论从市场选择角度,分析居民偏好与地方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关系。oats(1965)、buchanan(1972)、stiglitz(1983)和fischel(2000)批判性发展了tiebout模型,深入探讨地方税收对公共产品供给数量和质量的影响作用。随着税收竞争和财政分权理论的发展,中国学者将tiebout 模型运用在地方政府行为分析中,探讨在财政分权框架下税收竞争、地区差异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作用机制(平新乔,白洁,2006;张晏,龚六堂,2004)。这些成果深入阐述了当地公共产品供给对居民行为的影响,对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公共服务质量都具有深刻的政策启示。
现行税制下,纳税人个人的税收贡献与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没有直接联系。之所以如此,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个人纳税的契约身份和享受公共产品的户籍身份之间的矛盾。比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对纳税地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可以看出,一方面,居民以市场契约身份,按照能力或受益范围承担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居民则以户籍身份,限制性享受当地公共产品或者服务。这就使得在人户分离情况下,居民在纳税义务和公共产品权利之间的相互背离。
二是个人税收的私有性和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共性之间的矛盾。居民需要不分地区、无条件依法纳税,具有义务上的私有性。但是,在公共决策上,居民偏好可能被忽略,最基本的公共产品无法得以满足。尤其是在人户分离情况下,流动人口在当地的公共决策中权利受限,很少影响公共产品供给。
三是缺乏财政支出的事后问责考核机制。目前,中国财政预算的硬性约束有待强化,财政支出监督机制亟待建立。在缺乏财政支出问责机制的情况下,大量的财政资金利用程度不高,造成经济成本。
税制改革应强调纳税义务与地方性公共产品供给的匹配,满足与地方政府财政利益和地方居民利益的激励相容性。若地方政府以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为理由征税,居民既可以接受选择支付地方税收,也可以通过用脚投票方式拒绝付税,通过选择在不同的社区内居住显示其对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偏好。很明显,当居民们通过对居住社区的选择完成其对社区公共商品和服务的投票时,必然受限甚至受制于中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中的中国居民公民意识日益成熟,对于影响其根本利益的地方税收显然不会无动于衷,地方政府透明公正的执政能力和效率、地方政府官员的公共意识和专业素养。当房地产税主要为全社区范围内的公共商品提供资金时,社区居民的流动性将导致不同收入水平的社区分层的形成,很明显,开放社会和开放社区的形成,必然受限甚至受制于现行房地产税的收入再分配目标。
(作者系北大经济学院财政学系主任、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