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这是在云南、深圳、宁波等地巨灾保险试点相继启动、我国首只巨灾债券在北美成功发行的探索的基础上明确的大方向。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了灾害救助的行政化手段,认为只有民政部门才是主要的灾害救助的责任人,公众往往依赖灾后国家救灾补偿,不仅使得政府财政在灾害风险面前承担了巨大的压力,而且民众自身防灾减灾的主观能动性也缺乏有效的调动手段,通过保险进行风险转移的意识还未普及。建立多元化的巨灾保险制度,是在探索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灾害救助的道路上迈出了一步。
传统上,人们对巨灾保险的理解更多地集中在灾后经济补偿方面,认为保险只是一种风险融资的工具,即在损失发生之后通过赔付来弥补损失,实际上,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风险管理手段,其作用兼具损失补偿和风险控制,如果能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更能体现这种风险保障体系的积极性。
首先,巨灾发生之后,无论补偿资金来自政府还是保险公司,抑或是受灾者自己承担,对于全社会来说都是一种绝对的损失,灾后的损失补偿理论上来说是一种减少间接损失的办法。如何减少直接损失也是我们追求的目标,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更积极的目标。而要减少直接损失,则须发挥保险在灾前的损失控制的功能,通过市场化的费率调节手段以及承保条件的限制,挖掘保险作为一个风险融资和风险控制结合体的精髓。真正成熟的保险是综合了风险控制功能的,它具有风险降低的效果。在这方面,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是一个典范。当一些研究者发现,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修筑提防并未使洪水损失明显减少时,美国开始实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它巧妙地将保险的上述两个功能结合,有效降低了风险。例如,其中一项做法是,如果在划定的高风险区内选址建房,则无法享受联邦政府的灾害救助,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洪水高风险区的开发,自然降低了风险。
发挥巨灾保险积极的事前减损作用,依赖于科学的费率厘定和基于风险成本最小化的制度设计。
巨灾保险的费率厘定应建立在科学的风险评估基础上。寿险有生命表作为风险评估结果,生命表中显示的规律是在多年数据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巨灾保险也需要有多年致灾因子数据的积累以及科学的脆弱性评估,而且因为巨灾保险发生的罕见性,巨灾风险评估中还要依靠蒙特卡洛模拟的支持,生成多年随机事件集。国际上三大模型公司对巨灾风险评估有深入研究,但同时,因为他们的模型都是黑箱模型,美国佛罗里达州政府就因无从验证模型公司建议的期望损失率的科学性而委托科研机构的学者组成了模型小组,研制开源模型,以和商业模型的结果进行对比。
风险管理的目的不是风险最小化,二是风险成本最小化。在一个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过程中,应将期望损失成本、损失控制成本、损失融资成本等综合考虑,以在不同方案之间进行比较。对于损失控制成本来说,保险公司在灾前应该对灾害风险有专业的评估和预警。世界上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这一点,如瑞士再保险公司有洪水、飓风几个方面的专家,专门对这些灾害进行研究,公司有高水平的研究出版物供人们从网上免费下载,公司在中国和高校合作,对历史灾害进行分析,对灾情进行预评估。这些工作的价值巨大,不仅是自身费率厘定的基础,而且可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分享与交流。美国“卡特里那”飓风发生前,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飓风中心的最新电脑模拟效果就显示,数百年来实施的工程项目不会对防止飓风侵袭起到太大的作用。
再次,若要这个保障体系更加稳固,则要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散机制。使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从与有效需求不足的恶性循环中解脱出来的主要方法就是完善自身的风险分散机制,尽可能将风险在空间和时间上分散,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就要吸引大量的风险承担者。在这方面,加勒比巨灾风险保险基金的经验值得借鉴。加勒比巨灾风险保险基金因其在2010年初对海地地震的巨额理赔引起关注,它是世界上第一个多国参与的国际巨灾共保体,成员国之间的风险汇聚使得整体上的期望损失趋于稳定。我国幅员辽阔,在灾害高风险区内分布有企业,如果能够通过一定的机制增加参与数量,进行风险汇聚是可行的。例如洪水保险应尽可能涵盖七大江河中下游的洪水高风险区,虽然对某一区域来说,洪水发生时可能有大面积的损失,但对于众多洪水高风险区内的单位来说,在短时期内同时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是较低的,如果巨灾保险中包含了多个风险,例如将洪水风险、地震风险和台风风险综合在一起,其风险分散的效果将更加明显。在时间上分散风险,要求有巨灾保险基金、再保险、风险证券化以及国家保险的支持,以获得更多的赔付能力以及财务可持续能力。
巨灾风险是公认的非传统风险,这就需要非传统的解决办法,需要转变发展方式进行创新。无论创新有何不同,其核心的理念是一致的,那就是,遵循风险管理将损失控制和损失融资有机结合的宗旨,从这里入手,逐步推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