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教授)
中国经济增长已经发生的经济结构转变,在相当程度上是表现为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服务业比率上升和制造业比率下降的。目前,服务业这个比率已经超过50%,并且还在继续上升。因此,服务业的生产效率如何,会直接关系到今后中国经济的总体生产效率。如果服务业的生产效率低于制造业的生产效率,那么,随着服务业在整体经济里的比重上升,整个国民经济的生产率、乃至整个经济的增长率,就都会逐渐降低。
这就是著名的鲍莫尔(w . j . baumol, 1967, 1989)“成本病幻觉”(cost-diseaseillusion)的观点。其理由是:一,服务业的生产率水平比制造业的生产率水平要低;二,服务业生产率的增长率也比制造业生产率的增长率要低。长此以往,服务的成本与价格必然上升,会导致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率趋缓乃至停滞。
当然,服务业生产率低于制造业的生产率,同时服务业的增长率又快于制造业的增长率并造成服务业在gdp里比重上升、制造业比重下降,这看上去是一个“悖论”。其实,这是不难理解的。一个产业的增长率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要素投入的增长率,二是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只要流入服务业的要素投入增长率高于流入制造业的要素投入增长率的超额部分能够抵消服务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低于制造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差距,那么,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服务业的比重还是会上升。但是,如果服务业全要素生产率长期滞后,则总是会制约国民经济的效率的。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服务业的生产率的提高。
我们关注四个问题:第一,中国服务业整体的全要素生产率与制造业的全要素生产率相比较,究竟是否低了?第二,中国服务业内部,高端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与传统的、非生产性服务业的全要素生产率相比较,是否会高一些?第三,如果“营改增”的税收改革会使得服务业的税负有所下降,这种减税是否能够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的生产率提高?第四,如果“营改增”税收改革要做到让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的税负不增并且有所下降,则政府对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设计应注意什么问题?
我们的研究运用中国国家统计局2010年提供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这是关于中国经济单位在2008年12月31日时点上的主要经济变量的数据。原始数据是以企业和事业单位为观察单位的,经过加总,以四位数产业为观察单位。该数据覆盖了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年初存货、年末存货、固定资产与折旧、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利润、企业或事业单位承担的税收、利息支出、工资支出,实收资本信息,以及资本按国有、集体、法人、个人、港澳台、外资划分的资本结构信息,还包括就业人数信息。这就为我们构建服务业和制造业的生产函数,估算全要素生产率提供了足够的信息,进而可以比较服务业与制造业的生产效率,并且分析服务业内部的生产性服务业和非生产性服务业在全要素生产率上的差异。同时,运用这个数据,我们也能进行服务业和制造业的税负估算,进而估算税率变化对于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的生产率的影响作用。
我们定义“广义的制造业”为全部工业产业,定义“广义的服务业”即全部服务业产业。又定义“狭义的制造业”为不含矿产、能源的制造业,“狭义的服务业”为“生产性服务业”,我们把不含建筑业、传统服务业、公共服务和文教卫生产业的那一部分服务业定义为“狭义服务业”。
经过计量计算,我们发现:
第一,到2008年底以前,中国的服务业的全要素生产率总体说来仍然是对于制造业的全要素生产率的。我们做了广义制造业和广义服务业效率水平的分省比较分析。结果发现,按全要素生产率得到的计算结果,与按随机过前沿分析方法得到的平均效率水平结果在省际间排序是一致的。但是,按服务业效率排序与按制造业效率排序,所得到的排序会有所不同。比如,浙江省与江苏省之间,如果按服务业效率排序,则是江苏高于浙江;但如按制造业效率高低排序,则是浙江胜出江苏。
然而,不管是按服务业效率高低排序,还是按制造业效率高低排序,湖南、内蒙和上海总是在2008年的省际全要素生产率排序里占据第一、第二、第三名。全国分省的服务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分布区间为[2.05, 3.75],制造业全要素生产率的省际分布区间为[1.56, 3.9],这说明,服务业的全要素生产率的省际差异要小于制造业的全要素生产率的省际差异。并且,我们还发现,在2008年,中国除山西、西藏外,绝大多数省份的服务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要低于制造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这个发现,是支持鲍莫尔“成本病”理论的。
第二,我们发现,中国服务业内部在全要素生产率水平上是存在相当的异质性的。大体说来存在四个等级:效率最高的服务产业是批发商业、仓储、物流、与零售商业;其次是运输业、地质勘探、银行、保险业;再次是信息产业、软件、专业技术推广、研发、商业服务业(如会计事务所等)等;而传统的消费性服务业、文化服务业、公交、福利事业服务业的全要素生产率是最低的。即现代服务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要高于传统服务业的全要素生产率,生产性服务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要高于消费性服务业的全要素生产率。
第三,中国服务业的税负是否比制造业的税负要重?我们发现,2008年,即在“营改增”以前,中国服务业的平均税率(税收额/主营收入)要稍低于制造业的平均税率。广义制造业的平均税率是6.75%,而中国广义服务业的平均税率5.96%。 在服务业内部, 中国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平均税率(税收额/主营收入)在3-5%之间。 如仓储、物流、交通运输业的税率都在2.4%-5.77%之间;批发商业的税率只有2.72%; 零售商业的税率是4.9%; 其他金融服务业的税率是5.7%; 租赁、商业服务业、研发部门、专业服务业、科技推广服务业的税率都在3.99%-5.45%之间。以上这些生产性服务业的平均税率,不仅低于广义制造业的平均税率(6.75%),而且也低于广义服务业的平均税率(5.96%)。 这说明,在“营改增”以前,中国“生产性服务业”的税收负担问题并不突出。
第四,服务业的税负如果进一步降低,能否提高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的全要素生产率?我们的计量计算结果表明,税负对于服务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和效率平均水平的作用都为负面,并且在生产性服务业口径里,税收的这种负面作用在1%的水平上显著。从回归系数的绝对值比较可以看出,税收对于狭义服务业的总体效率的负面影响,要甚于对于广义服务业的总体效率的负面效应。
但是,税负对于制造业的作用方向不定,在广义制造业产业里,税收对于全要素生产率和效率平均水平的作用都为负面,但在狭义制造业的口径里,税收对于效率的作用是正向的。不过,税收对于制造业总体效率的效应,无论是在广义的制造业,还是在狭义的制造业,无论是对全要素生产率,还是对效率平均水平,都是不显著的。
税收对于服务业的负面影响,我们可以做两方面的解释:一是税负的确会伤害服务业领域企业的动力,压抑产业效率。二是正如我们在前面简单统计分析里所看到的那样,在中国服务业里,全要素生产率水平是存在四个等级的,越是现代的服务业,越是生产性的服务业,其效率水平越高;另一方面,正如我们在行业税负比较里指出的那样,越是生产性的服务业,其税负反而低。这样,在统计上就会呈现税负与全要素生产率之间的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因此,如果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的税负能够通过“营改增”而进一步下降,对于提高服务业的生产率是利的。
第五,如何防止“营改增”反而使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的税负上升?如何进一步降低生产性服务业的税负?我们的数据分析表明,我国在“营改增”前夕,服务业的税负问题,主要是结构性问题,即是部分文化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公共管理服务业的税负比较重,但服务业作为一个整体,税负并不重于制造业的税负。并且在服务业内部,生产性服务业的税负原本就低于一般性服务业的税负。因此,应当注意在“营改增”之后,让整个服务业的税负仍然低于制造业的税负。我们关于税负的量纲是“税收额/主营收入”,而“主营收入”一般是小于“营业额”的,一般说来,“主营收入”为“营业额”的80%。这样,由于我们计量结果所显示的2008年中国生产性服务业的税负比率为5%,这就相当于说2008年生产性服务业的营业税率大体为4%。按“营业税”改成“增值税”时税率要大体乘3倍计算,“营改增”之后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以不超过12%为宜。 如果要进一步减轻生产性服务业的税负,则可以考虑其增值税税率不超过10%。对于个别生产性的信息和金融服务业产业,甚至可以考虑在引入“进项抵扣”之后,就直接用原来的营业税税率作为新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