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历程中,我国涌现出了大量的民营经济。发展至今,民营经济的崛起已经在根本上改变了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的内部结构,无论从企业数量、就业人数还是产值比重来说,民营经济均已成为不可或缺和难以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直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能够有效缓解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金融体系。本文试图从金融契约的角度,分析民营经济体在不同的生命周期的签约条件和融资偏好,进而提出破解民营经济融资困境的相关建议。
一、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痼疾”
如何解决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总起概括起来,民营经济或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产生源于两方面的因素,一个是在需求端,一个是在供给端。就需求端而言,民营经济作为资金需求方,其自身条件往往难以达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授信要求。如没有完整和可信的财务报表、没有合格的抵质押物、没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没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等。就供给端而言,我国是以国有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这一金融体系天然地偏向于向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民营经济能在国有商业银行中获取资金支持的仅是极少数佼佼者。因此,既有金融体系所存在的缺陷也是造成民营经济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客观来讲,上述两方面的因素均存在。但是据此根源开出的药方却依然没有解决民营经济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如在金融机构的供给端,截至2015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4262家,数量不可谓不多。其中不但设立了大量的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也在股权结构上进行了所谓的“优化”,很多地方金融机构的股东已经能看到民营经济的身影。即便在供给侧如此“大做文章”,大量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依然“嗷嗷待哺”。
民营经济体难以直接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金融支持,意味着从缔结金融契约的角度看,双方难以完成“签约”这一过程。然而签约双方的博弈力量以及自身的发展阶段决定了金融合约的基本结构,进而决定了能够提供该金融合约的金融机构的基本形态。从民营经济体整个生命周期来看,民营经济在初创期、成长期、快速成长和稳定期、衰退期等四个阶段具有不同的签约条件,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融资行为。
二、民营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约束和融资偏好
首先应当指出,中国既有的民营经济大都经历了或者正在经历家族式企业(family corporation)阶段。家族式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合二为一,这种企业具有高度的人格化特征。一般情况下,在私营企业的发展初期,大都会选择家族式企业的组织结构。我们将私营企业的发展划分为初创时期、成长时期、成熟稳定时期和衰落时期四个阶段,再结合民营经济本身所固有的特征,来分析民营经济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签约条件与融资行为。这里的签约条件是指在外部环境一定的情况下,民营经济体自身是否具备签订比较完备的金融合约的能力;融资行为是指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民营经济体更偏好于内源融资还是外源融资。显然民营经济的融资行为,不但取决于自身特征所导致的融资偏好,而且也取决于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签约条件。
(一)初创阶段
在民营企业的初创阶段,一般是以个体经济的形式存在,以原始的资本积累为主,产值增加较为缓慢,这是大多数民营企业初期的情形;然而也不排除少量的民营企业家是知识分子,他们掌握着企业赖以生存的核心技术和专利等,如果技术的产业化会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那么就会吸引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进入,从而在一开始就解决了融资瓶颈问题。但是这毕竟是少数民营企业的情形,对于私营经济而言,这是一种以核心技术换取资金的办法,而且这种融资方式使得私营企业主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对企业的所有权。从缔结金融契约的角度而言,拥有核心技术的私营企业面临着较好的签约条件,因为核心技术和专利具有产权的垄断优势,从而增加了私营企业主的谈判力量。就大多数民营企业而言,缺乏核心技术和专利的,因而初创资金依然是以原始积累为主。
(二)成长阶段
如果企业在初创阶段得以存活(不幸的是,很多企业在初创阶段便已夭折),就会进入成长阶段。在这一阶段,对于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说,内源融资是其主要的融资方式。这是因为一方面企业本身规模较小,固定资产较低,在缔结金融合约时没有很好的签约条件;另一方面是因为在这一时期,私营企业主大多也不愿意放弃对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在以内源融资为主的融资模式下,企业发展较为缓慢。然而如果企业的规模成长到一定程度,内源融资将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企业将被迫转向外源融资。
(三)继续成长和稳定阶段
当企业内源融资的遇到瓶颈时,民营企业将迫切需要转向外源融资。民营企业外源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非正规形式的民间借贷。如前所述,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大都选择家族式企业的组织结构,具有高度的人格化,因此,企业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市场也是以血缘、地缘和人缘关系为基础的圈层结构。在本质上,这种圈层结构的金融制度是由我国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只不过由企业法人借贷所形成的圈层结构的半径和范围要远比个人借贷的大。另一种是选择向银行借款,只有极少数的企业能够向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民间融资和向银行借贷两种外源融资方式可以是并列使用的,也可以是序列使用的。企业成长早期可能会选择向银行借贷,当企业的规模足够大时,民营企业的签约条件较之以前会有较大改善,民营企业的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技术应用、经营管理水平等都有较大提高,此时不但民间融资的规模难以满足其需求,而且向银行借贷也有了更多的谈判力量,因此企业会选择正规化的银行信贷。此时,如果民营企业能够顺利获得外源融资,那么民营企业的发展速度将会加快。在经历一个快速成长后,民营企业将进入一个成熟和稳定的时期,这一时期企业的现金流基本可以满足资金需求,而且其签约条件更加优越,此时优质的民营企业甚至可以获取银行一定规模的授信额度。遗憾的是,民间借贷的大量存在说明大多数企业的正规性外源融资处于“求而不得”的处境,大量的企业不得不寻求民间借贷以维持企业缓慢的发展;更有甚者,如果私营企业不能顺利获得外源融资,就很有可能在内源融资瓶颈点处夭折,因为发展缓慢的企业将会被其他快速发展的企业挤出竞争市场。
(四)衰退阶段
到了民营企业的衰退阶段(企业的衰退可能是企业处于产业衰退的周期,也可能使企业本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走向末路),企业的产值快速下滑,此时企业要么破产清算,要么被其他企业并购。而经历过高速发展步入稳定时期的私营企业大都已不是完全的家族式企业,而是建立了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当然这些公司会难以避免地在不同程度上带有家族色彩和印记。此时的兼并重组就会选择在产权交易所以及资本市场上进行,此时投资银行便会大显身手。
三、从金融契约角度破解民营经济融资困境的几个建议
由上述不同发展阶段民营经济体的签约条件和融资偏好可知,现有的民间借贷透明度低,风险较大,因而民营企业在经历了一个内源融资瓶颈期后能否获得充分的外源融资就成为民营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这意味着,当企业成长进入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阶段时,就需要新的金融制度安排。从金融契约角度来讲,解决民营经济融资困境的要害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解决民营经济融资困境问题,对供给端而言不在于金融机构数量的多少,而在于金融机构本身的性质,即它是外生性金融机构还是内生性金融机构。民营企业获得正规性外源融资有两条途径,一条是向在民营经济体内生的正规金融体系融资,即民营银行等内生性金融体系;另一条是向既有的国有商业银行体系融资,这是一种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外生性金融体系。第一条途径是增量性质的金融改革,第二条途径是存量性质的金融改革。存量性质的金融改革已然证明无法在根本上解决民营经济的融资困境问题。由于内生金融机构本身就由民营经济体自身创办和衍生出来,反映了微观经济主体的内在诉求,因此能够较好满足民营经济不同生命周期的融资需求。
第二、解决民营经济融资困境问题,需要建立覆盖民营经济整个成长周期的各类内生性金融体系。具体而言,这些内生生金融的基本形态包括了民间发起成立的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民营银行、民营性质的投资银行乃至现在如火如荼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等。政府应当进一步放开民营资本进入上述领域,并对相关审批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建立覆盖民营企业成长全生命周期的多种类、多层次的金融机构。
第三、解决民营经济体融资困境问题,从长远和根本来看,在于金融制度生成模式的转变。即将原来以单一的国家为金融制度构建主体的制度生成模式转变为国家和民间共同参与的制度生成模式。这就需要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形成政府和民间共同参与金融制度生成的良好激励约束机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未来金融制度改革中,政府应注重普适性制度环境的改善,而不能一味地强调政策导向性改革。因为所有政策均有其适用对象,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政府设租、微观经济主体寻租的情形发生。普适性制度环境的改善将使得所有微观经济主体都能够沐浴到政府改革的阳光雨露,进而从根本上激发微观经济主体活力。这一点无论对于民营经济体的发展,还是建立满足民营经济融资需求的金融体系,都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