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佩
北大经济学院博士后
whchenpei@126.com
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的十九大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五年来,创新驱动发展成果丰硕,科技进步贡献率由52.2%提高到57.5%”。近年来,科技创新与金融业的融合发展不断加深,金融业为科技创新提供支持,科技创新也正在改变金融业态。金融科技,尤其是保险科技风起云涌,在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
金融科技(fintech)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产生,保险科技(insurtech)则是金融科技的重要分支之一。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将保险科技定义为“金融科技在保险领域的分支,即有潜力改变保险业务的各类新兴科技和创新性商业模式的总和”。纵观我国保险科技的发展历程:“互联网 保险”的起点以2000年平安上线“pa18”为标志;以2013年众安在线保险公司获保监会批准成为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为标志进入专业化运营阶段;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表现为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基因检测等科技在保险领域的广泛运用。根据保监会的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全行业已有50余家机构与第三方社会化云平台合作;117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实现签单保费2347.97亿元;新增互联网保险保单61.65亿件,占全部新增保单件数的64.59%”。
保险科技的快速发展正在重塑保险业生态,在产品精准定价、提供差异化服务、提高业务效率以及促进普惠金融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推动保险业回归本源,进一步发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但也应看到,保险科技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监管挑战:科技应用加剧监管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难度加大;监管滞后和监管空白可能带来新的监管套利;保险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传染性的特征,需更加警惕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等。
笔者认为破解保险科技监管难题应从以下三点出发:
第一,优化监管体制。科技在金融行业的运用,进一步加深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综合经营趋势。我国自2003年银监会成立起,“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正式建立,面对综合经营的市场现状,分业监管存在监管重复、监管缺位和监管职责不明确的问题。国家正在逐步优化监管体制以解决当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2017年11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2018年3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此“一委一行两会”新的金融监管体制形成。金融监管从纵向的机构监管转向横向的功能监管、行为监管,有利于明确监管职能、减少监管空白及监管交叉,适应了综合经营趋势下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未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进一步优化金融监管框架,由国务院金融发展稳定委员会对金融监管进行统一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审慎监管职能,银保会、证监会二会合一成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行为监管职能,以实现全面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明确监管目标。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如何平衡,金融监管如何兼顾安全与效率,一直以来就是监管者面临的难题。在第四次工业革命时代,科学技术发展呈现“从科学原理和规律的探索揭示到产业化之间的周期越来越短;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强;发展速度呈指数级增长”这三个规律。在此背景下,金融科技、保险科技对创新的要求前所未有,需要重新审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预防新一轮的金融创新引发金融危机。从我国当前的监管趋势看,无论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还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强调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性,金融监管目标将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当然,金融监管目标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保险科技发展初期,扩张速度较快,创新风险较大,监管目标侧重于强调安全;当保险科技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由高速度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监管目标则应侧重考虑提高保险资源配置效率,以提升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创新监管方式。一是建立“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制度。保险科技创新带来的监管难题是各国都面临的问题,各国也纷纷出台相关的创新监管政策,目前“监管沙盒”制度在英国、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已达成共识。“监管沙盒”最早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提出,是指由监管机构提供一个“安全空间”,金融创新机构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突破一定的规则限制在该空间内进行金融科技创新测试。对金融创新机构而言,在符合保护消费者利益、确实有创新需求以及相关条件的前提下,申请进入沙盒进行测试,有利于创新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在更短的时间内推出其创新产品。对监管机构而言,通过参与机构创新的全过程,能够及时掌握行业最新发展趋势和风险点所在,有利于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降低监管成本。结合我国监管实际,建议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出台“监管沙盒”相关政策,建立沙盒制度,以实现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二是引入监管科技(regtech)。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面对新的监管形势,各国开始在监管领域探索应用监管科技。监管科技最初是指金融机构为降低合规风险,减少因不合规带来的损失,应用科技手段以实现高效达到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对监管科技的大量应用无疑倒逼监管机构改革,建议在保险科技监管中充分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以提升监管技能、提高监管效率,降低新技术运用给监管带来的冲击,实现监管的实时性、有效性。
附:作者简介
陈佩,湖北仙桃人。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现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中国保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金融监管。曾就职于中国保险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