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曙光 北大经济学院教授
兰永海 北大经济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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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是每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近些年来,我国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步伐明显加快,亮点很多,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即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扶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以“组织起来”为宗旨,大力倡导农村的合作化与农民的组织化。五十年代末全面建设了人民公社制度,为我国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整个国家的工业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人民公社存在着若干体制上的缺陷,尤其是存在着激励不足、监督不力、产权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从而导致在五十年代末期直到七十年代末期我国农业生产面临巨大困难,付出了比较大的历史代价。对人民公社体制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反思贯穿着改革开放后几十年农村发展历程。早在八十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两个飞跃”的重要思想,即从人民公社体制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第一个飞跃,这一个飞跃解决的主要是激励问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幅提高;然而这还不够,还要实现第二个飞跃,即从农村个体经济向农村集体经济之飞跃,从而使中国农业与农村真正走向现代化。小平同志的这一思想非常具有战略智慧,既要从“旧体制”的僵化教条中摆脱出来,从而使农村焕发活力,又要不满足于“新体制”的既有成就,促使农村经营体制不断走上新的高度,也就是要汲取“旧体制”中合理的成分,实现“统分结合,双层经营”。
然而,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在农村经营体制方面,对“分”的强调比较多,对“统”的强调不够,而这种认识上的片面所造成的后果,在“分”的能量释放到一定程度之后,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农村发展面临巨大瓶颈之后,我们看得更清楚了。九十年代末至新世纪初,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明显出现滞后,从而严重影响了村集体自我发展和自我保障的能力,严重影响了农业现代化、产业化、集体化水平的提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平等,严重影响了乡村治理的有效性。中央审时度势,在十八大之后扭转了这一局面,采取综合措施,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大力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通过强有力的财政支持与市场机制建设的有效结合,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于城乡同步实现小康,农村实现共同富裕,乡村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与乡村治理机制的完善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是理论上的一大难点。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在各地的发育程度参差不齐,组织形式复杂多样,运营主体呈现多元特征,因此要给出一个广泛适用的统一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从各地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经验模式来看,大的类别主要是两类:第一类是由“村级集体”所举办的集体经济组织,这里既包括“村级集体”举办的企业实体,也包括“村级集体”利用本村集体资源所兴办的具有集体性质的各类产业,也包括村集体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其他类型的合作经济形式。这一类的关键特征是由“村级集体”举办或领办,因此在层级上是一种比较高级别的农村集体经济形势。财政部在2015年10月19日印发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就是强调这一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而只有这一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才关乎整个村庄的治理、共同富裕问题,才关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基层的载体问题,才关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的问题。第二类农村集体经济是具有集体合作性质的其他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农村集体经济主要是指农民自愿兴办、领办的各类农民产业合作社。第一类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者涵盖了“所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而第二类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者则是“部分村集体成员”(按我国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些非村集体成员也可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由于第二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办主体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因此国家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时对这两类农村集体经济应有所区分,实行差异化的支持策略。从总体来看,两类农村集体经济都具有“共有”、“共治”、“共享”的特点。所谓“共有”,即村集体成员或部分村集体成员在产权意义上共同所有;所谓“共治”,即村集体成员或部分村集体成员以一定的民主形式,根据相应的法律要求,实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共同治理,共同管理;所谓“共享”,是指农村集体成员或部分村集体成员根据法律规定的分配形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实现共同分享。“共有”强调的是产权形式,“共治”强调的是民主治理,“共享”强调的是公平分配,而这两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体现的是不同层次的共有、共治、共享。在我国现阶段,要支持农村集体发展,既要统筹兼顾,又要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意思是既要扶持村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又要扶持具有一定集体性质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保障重点”的意思是在财政支持层面,主要应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而不要使国家财政力量过于分散。这几年的国家行动实际上就是基于这一思想展开的。
近年来,各地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方面创造了很多值得借鉴与推广的模式。概括起来,其运作模式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经营性农村集体经济,指的是以村集体为主体,建立经营实体(村办企业或农业生产经营性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与相关农业服务;第二类是资源性农村集体经济,指村集体利用本村自然生态资源和其他集体资源(如村集体闲置的不动产),开发旅游、文化、物业服务等产业,增加本村集体经济收入;第三类是公益性的农村集体经济,如养老院、托儿所、图书馆等,此类农村集体经济以公益而非盈利为目的。从我们在浙江、福建调研的情况来看,经营性农村集体经济比重较低,村集体兴办的村级企业比较少,在浙江虽然有很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但是虚体较多,开展实际的生产经营或农业服务的较少。现实中,资源性农业集体经济所占比重较大,比如利用本村山水生态优势搞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或者利用本村闲置的房产、集体建设用地出租搞物业,获得比较稳定的租金收入。浙江的村级物业经济比较发达,农贸市场、专业化市场(如义乌方林村的二手车市场)、仓储物流业等发展很快,为村集体经济带来丰厚收入。浙江桐庐县富春江镇芦茨村,通过芦茨老街区块房屋36户28幢房回收改建项目,由村集体统一建设集购物、休闲、民宿为一体的地方特色街区,既改善了农村环境,又为村级集体经济带来很好的收益。由于第一类实体企业的经营困难较大,因此目前较有可操作性的是第二类资源性农村集体经济模式,其发展空间较大,经营管理难度相对也较低。
最后谈谈金融如何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资产池和资金池,其资金需求多样化,但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的金融供给却明显不足。结合调研,本文认为金融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的金融服务力度:
第一,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经营性农村集体经济的金融需求主要源自资产保值增值和扩大再生产,商业化金融机构应制定以资金托管、理财、授信、抵押贷款等为内容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物业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金融需求以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金融机构可以提供以资金托管、投资理财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服务。资源开发型集体经济尚处于集体资源开发的重要时期,短期内以开发性资金需求为主,金融机构应以开发性基金、财政资金质押贷款等方式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多种形式合作经济的金融需求往往是周期性周转和扩大经营规模,金融机构可以发展基于“企业 合作社 大户”的供应链融资、资产抵押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二,应注重金融服务的综合性。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应建立完善的村庄和个人信用档案,进而对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内信息了解充分的特点,弱化信息获取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的股权约束增加村民的信贷合约违约成本,再者,金融机构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的前期成本高、边际成本低,因此,金融机构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边际收益也高。
第三,充分借助多种增信措施。随着政策支农力度加大和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机构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应积极借助政策性担保基金、商业性担保公司、农业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采取多种增信措施。
第四,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特点,金融机构应积极创新针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授信、基于集体资产的抵押贷款、基于集体资产收益的质押贷款、基于集体股权的质押贷款等;同时,探索农村资产信托、粮食信托、开发性债券等等多种直接融资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正在迎来一个黄金时代,它必将给农业产业转型、农村经营模式升级和乡村社会结构带来一场深刻的变革。
附:第一作者简介
王曙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产业与文化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先后获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后留校任教至今。 王曙光教授是我国农村金融学科和金融伦理学科的主要开拓者之一。已出版经济学著作《中国农村》、《中国方略》、《问道乡野》、《农行之道》、《告别贫困》、《金融减贫》、《金融伦理学》、《农村金融学》、《金融发展理论》、《守望田野》、《乡土重建》、《草根金融》、《普惠金融》、《天下农本》等二十余部,发表经济学论文百余篇,并出版散文集《燕园拾尘》、《燕园困学》、《燕园读人》、《燕园论艺》、《燕园夜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