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和财富积累都得到空前提高。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919元,到20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达到32189元,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如期实现,且十年间,多数年份人均收入增速快于gdp增速。
从收入来源看,我国居民收入仍延续着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多种收入为辅的格局。财产性收入增长较快,但是财产性收入基数小且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持续偏低。2020年可支配收入中人均工资性收入、营业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的占比分别为55.7%、16.5%、8.7%和19.2%。其中工资性收入和营业净收入的增长相对较低,仅比上年分别增长4.3%和1.1%。转移性收入在近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率,2020年名义增长率达到8.7%,这突出反映了保障民生、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效果。
而财产性收入的表现较为抢眼,2020年人均财产净收入名义增长6.6%,比可支配收入的增速要高出1.9个百分点。在可支配收入中,2013—2019年里财产性收入的增速均排名第一,2020年受疫情影响,政府为了保障民生加大了社保支出支持力度,使转移性收入的增速反超财产性收入增速。
稳定和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是“十四五”时期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均强调要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就我国目前情况看,财产性收入占比仍偏低,有着较大的上升空间。
根据国民核算账户和我国国民经济核算,财产性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和自然资源的租金。根据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的定义,财产性收入包括个人或家庭拥有的动产即金融性财产,如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即非金融性财产,如车辆、土地和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数据显示,我国居民的大部分资产集中在房产和存款上,而在发达国家居民在金融市场、房地产、养老保险计划上的资产分配更为均衡。
如何将财产衍生出财产性收入,合理提高财产性收入来装填百姓“钱袋子”呢?财产是存量,财产性收入是流量。财产基数是财产性收入的基础。从宏观角度,财产性收入受市场基础、制度安排和宏观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从微观角度,财产性收入取决于居民的个人特征、风险意识和理财能力等。
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收入来源,财产性收入是唯一需要由居民自由发挥和自主投资,使其实现增值的收入类型。财产转化为财产性收入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居民将资产进行投资。居民财产是不能自行产生收入的,也不需要通过生产经营获得,只需要通过资产市场、房地产市场或收藏品市场等进行投资获得收益。居民资产投资分为对金融资产的投资和对非金融资产的投资,相应地,会带来金融财产性收入和非金融财产性收入。居民投资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只有积极主动地参与金融市场或非金融市场,才能提高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可能性。
在给定财产总量的情况下,财产性收入取决于居民的资产配置和资产投资行为。当前,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偏低,这一方面是因为居民的风险偏好较低,过度偏好低收益率的无风险和低风险资产,比如倾向于持有银行存款和现金,但对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高风险资产的投资明显不足;另一方面是由投资机会决定的。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仍滞后,投资财产性收入的途径仍较窄且投资渠道缺乏,使得居民投资相对集中。个人投资理财市场发展较慢,难以满足不同群体日益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若使财产实现增殖,形成财产性收入,需要微观主体的积极努力和宏观经济环境的支持。在稳定的经济环境中,人力资本积累是影响财产性收入的微观基础。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居民具有较多的金融知识,能够有效地管理金融资源,会合理配置资金并做出科学的理财规划,在实现财产积累的同时提高财产性收入。《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建设高质量的教育体系,使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1.3年。这有助于居民的人力资本积累,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能够显著提高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可能性,有助于居民积极参与金融和非金融市场并获得投资收益。
金融市场是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主要场所。建立和健全完善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是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重要市场基础。第一,要全面完善产权制度。有效的产权制度是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制度保障。不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可能使居民减少对金融资产的投资,特别是对高风险金融资产的投资;还可能使居民将更多资源用于“掠夺”或防范私人资产免遭“掠夺”的非生产性活动。对财产与产权的有效保护能够使人们形成对交易的稳定预期,降低投资的非市场风险,激励居民进行资产投资以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二,要进一步建设高标准的市场体系,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作用。应该拓宽居民增收渠道,拓展投资空间,积极发展普惠金融,在金融资源供给方面应该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多渠道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第三,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需要大的系统观。需要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以稳定居民对资本市场财产性收入的预期。在产权制度逐渐明晰的背景下,让财产这种非劳动性生产要素参与到市场经济中,能够实现社会闲散资金的融合,促进扩大再生产,刺激国内需求,有利于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国内大循环,对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不能盲目追求速度,而应该注重质量,将财产性收入的比重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才能切实提高其对居民“钱袋子”的贡献度。过高的财产性收入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比如,资本市场本身具有加速财富增值或贬值的特点,部分群体的财产性收入大幅增长,容易形成食利群体,同时“马太效应”会导致财产性收入差距快速扩大,扩大财富不平等并加剧经济波动。而合理的财产性收入有助于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对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大有裨益。
崔巍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长聘副教授、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先后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加州大学圣芭芭拉分校经济学硕士、博士学位。从事行为金融学、金融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等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在global economic review、journal of the asia pacific economy、《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世界经济》、《经济学动态》和《金融研究》等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若干篇。
供稿单位:经济学院科研办公室
供稿人:崔巍
美编:山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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