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保险合同从订立到履行,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与市场行为,都关系到每个投保的个人、家庭和企业的经济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福祉和稳定。这就是为什么人们对于保险法的修订如此关注的原因。
历经三次审议,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定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都进行了哪些重大的调整,而其对于保险业发展的意义何在?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兼风险管理与保险系主任、本报专家组成员孙祁祥教授。
记者:孙教授,在此次保险法修订和草案讨论过程中,很多专家提出要明确保险当事人权责和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并重,此次通过的保险法修订案在这方面进行了哪些调整?
孙祁祥:此次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许多方面作出了新的调整和规定,包括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股东和高管的资格条件;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被限制商业性广告;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新的规定,由此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取消境内优先分保等。但最为值得关注的是增加了许多有关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规定,这对保险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举措。
记者:强调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对保险业发展有何特殊意义?
孙祁祥:长期以来,保险销售方面的误导、保险公司依据格式合同条款单方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承保容易但理赔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一直成为困扰我国保险业稳定发展的羁绊。
事实上,不论哪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强调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不仅是一个公正性和正当性的问题,而且彰显出经济学解释的合理性,因为只有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保护,他们才会放心地消费这种产品。而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关系,实质上反映的是需求与供给的关系,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消费者对某一个行业的产品越青睐,这个行业的供给就会越大,利润就会越高。而在我看来,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性,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保护对行业发展的重要性显得更为突出。
记者:您认为应从哪些方面认识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孙祁祥:这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首先,保险行业的保障性特点使得保险产品的重要性在人们购买的时候很难显现出来。换句话说,在保险事故没有发生的时候,人们是很难体会到它的价值的。而只有当保单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了,人们获得了赔偿给付才能体会到当初投保的必要。比如说,人寿保险情形下对受益人来说可以生存下来的一笔给付金;财产保险情形下可以重振家园的赔偿金;健康保险情形下可能给予被保险人生命保障的保险金等等,这时保险这种“雪中送炭”式的关爱才会为当事人所感悟、所感动。这点就不像人们消费彩电、冰箱、汽车、房屋等实物消费品。因为人们在购买这些产品的时候就能够感知消费它的“魅力”;这点也不像银行、证券、外汇等金融产品,正是出于对未来高额投资收益的无限“憧憬”才促使人们趋之若鹜地投资于这些产品(当然在市场风云多变的情况下消费者未必能如愿)。也正因为如此,消费者购买实物产品和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的时候,一般是“主动”的(危机来临之时人们捂紧钱袋不消费、不投资的情况可作特例看待),而对保险产品的购买在很多情况下是“被动”的,因为后者所涉及的像死、伤、残、财产损失等内容在让人们感伤、无奈的同时很自然地想尽量回避。
其次,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的,在许多场合,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发生损失,则他付出了保费而自己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尽管缴纳保费的被保险人实际上“他助”了发生损失的人。由于“付出”与“获益”的非对等性,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就不会像在购买其他消费品时那么积极主动。这也就是为什么保险行业素有“保险是卖出的,而不是买入的”经典说法,也正是为什么保险有许多强制性产品,例如,像目前消费者所熟悉的“交强险”等险种的缘由。由此可见,保险行业本来就是一个相对难以吸引消费者的行业,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了保险产品以后,其正当权益得不到保证的话,他们更会远离这个行业。不仅如此,已经与保险公司打过交道的消费者还会把自己的“不幸经历”告诉他们身边的人,通过口口相传,使更多的消费者也会远离这个行业。在需求不足的情况下,供给自然会不断地萎缩直至衰亡。
记者:在采访中,我们也了解到,在我国,与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并存的另一个现象是,人们的规则意识普遍不强,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所以对保险公司来说,一方面要以法律为准绳约束自己,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孙祁祥:这也是我需要强调的,对保险消费者(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应当是依法保护,而不能以侵犯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具体地说,以保险人的利益为代价。我们也注意到,特别是每当一些重大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一些政府部门借稳定社会为由、无视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有重大缺陷那是另外一个问题),要求甚至强制保险公司放弃免责条款,进行通融赔付。我认为,既然是商业保险,那么,公司的经营就必须遵循商业原则。因为商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利益相关者各方对“规则”和“契约”的尊重和遵循。如果总是发生违反商业原则的事情,那不仅是对公司股东利益的侵害,也是少数保险消费者对其他消费者利益的侵害。长此以往,就会侵蚀这个行业赖以运转的基石。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为了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整个社会和民众都应当树立“规则意识”,尊重“契约精神”,依法行事。当然,中国目前更为突出的问题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险人和监管者都应当从行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认真对待这个问题。
来源: 金融时报 200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