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举行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养老金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五篇大文章”之一,这也反映出,积极人口老龄化战略迫切需要有实力、有活力、有能力的金融业提供高质量服务。自2004年末成立第一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至今约20年间,我国已经成立了10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和一家专业养老金管理机构,成为保险业写好养老金融大文章的重要力量。
养老保险公司的定位
养老保险公司是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唯一带有“养老保险”字样的持牌金融机构。自批设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以来,监管部门一直在探索如何从监管角度规范和促进其高质量发展。在反复论证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于2023年12月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公司定义,在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总体来看,《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聚焦提供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产管理服务等主责主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这意味着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定位包括三重:一是参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做维护基金安全、促进基金保值增值的“助力者”。截至2022年末,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约7万亿元,其中约有23%的资金在制度规范和监督下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部分养老保险公司通过遴选入围养老基金管理人,为增厚基金收益、促进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发挥助力。二是服务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做企业/职业年金基金依法合规健康运营的“协作者”。2022年末,我国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投资运营规模约5万亿元,部分养老保险公司依规获得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资格,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与其他管理人分工合作、良性竞争,以更好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三是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及更多具有养老保障功能的保险产品与服务,做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的“力行者”。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重要制度设计——个人养老金刚刚起步,但居民自主进行养老储备的意愿和行动由来已久,目前保险业已经积累了具备养老功能的准备金超过6万亿元。养老保险公司应该积极探索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要求
因其定位,专业养老保险公司自有其特殊性。一是社会影响大。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参与度深、渗透面广,特别是其与一般综合性人身险公司不同,会在第一、第二支柱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旦出现负面事件,不仅影响企业个体形象,还会引发社会对行业的负面评价。二是经营周期长。养老金融产品涉及个人全生命周期的资产配置安排,从积累期到领取期时间跨度长,风险管理重点各有侧重,管理复杂程度更高。三是尾部风险高。伴随医疗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的预期寿命逐渐延长,长寿风险也逐渐增加,如何用积累期内形成的相对有限的资金积累满足可能不断延长的领取期的养老需求,是专营养老保障的机构不可回避的挑战。
因此,《办法》特别针对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特殊性提出了相应规范。
一是限定九游会平台的业务范围,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也不得经营短期健康险等不具有养老属性的业务,超规经营者需要在3年内完成九游会平台的业务范围变更。这主要是为了突出养老保险公司的“专业性”,一方面与综合型人身险公司相区别,避免“名不副实”;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借此敦促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强化专业能力、提高发展质量。
二是理顺考核机制,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规定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防范其因为短期业绩考核压力而忽视长期资金配置的战略考量,引导企业遵循长期性、稳健性、收益性原则,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三是提高资本要求,根据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不同类型业务,逐级提高注册资本要求,以增强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并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多元化资本补充机制。此外,《办法》还要求养老保险公司针对各类重大风险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明确风险处置目标、相关管理及业务流程、需要的条件和资源、所采取措施及风险管理工具等内容,类似于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的“生前遗嘱”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养老保险公司实行专业化经营,面临的长寿风险较难通过承保业务组合对冲,且风险暴露多在远期,为了更好控制企业的道德风险,要求出资人承担更多资本责任。
四是强化治理机制,如强调养老保险公司董事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明确要求存在出资额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非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应当达到二分之一;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养老基金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类型业务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均按照关联交易进行监管。这些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是针对此前养老保险公司治理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进行强调的,希望能够通过制衡监督有效的治理机制,更好保护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利益。
五是加强风险隔离,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不同业务之间风险隔离,要求对不同类型业务分别制定管理制度,禁止不同类型业务资金混同管理,明确负责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类型业务的相关人员相互兼任,并确保不同类型业务的投资活动在获得信息、实施决策等方面享有公平机会,强调定期开展内外部审计等以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这些措施有利于避免养老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在不同支柱之间传染、扩散,也有利于更准确地识别并防范风险。
养老保险公司面临的挑战
一是短期业务成长压力大。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近3亿,占全国人口的21.1%;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2亿,占全国人口的15.4%,已经整体迈入中度老龄社会,预计在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社会。持续增长的巨量老年人口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为养老保险公司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但从实践来看,第一支柱积累资金增幅有限,第二支柱覆盖面窄、扩面困难,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出台以来,也面临消费者储存能力有限、商业养老年金保险需求相对低迷等问题。事实上,个人养老金制度出台后,人们在进行“真金白银”的缴存时,普遍表现得谨慎、迟疑,这在很大程度上与账户封闭期限过长、灵活性低有关。很多居民特别是中青年群体即期消费压力大,子女教育、大宗资产购置需求高,且需要持有一定的灵活资金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长期封闭账户很难对其形成吸引力。不难理解,一些养老保险公司在资源及品牌影响力有限的情况下,会选择通过发展短期险种等短平快的项目以扩大规模、稳住增速,《办法》明确排除了这种偏离主业的行为,在长期内有助于促进养老保险公司核心能力建设,但也为其短期生存发展带来了明显压力。
二是专业能力提升难度大。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对企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养老保险公司服务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建设,具有“牌照”优势,但并不是所有机构都可以拿到“入场券”,要通过严格遴选并在与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竞争中保持优势,则需要具有突出的投研能力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在运营、管理、合规等全流程各方面都需要有较高的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公司参与第三支柱建设,也直面各类金融机构,包括综合性人身险公司的竞争。而第三支柱产品生命周期长,不同时期消费者风险偏好与承受能力不同,对资产管理能力、尾部长寿风险管理能力都提出了很高要求。就目前行业发展情况来看,专业养老保险公司虽聚焦“养老”,但因为发展时间较短,还未经历过长周期的锻炼,对应的核心专业能力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决策机制与治理体系不够健全完善,也就进一步加剧了产品和服务同质化、市场定位模糊等问题。
三是资本市场风险待化解。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养老保险体系的有效运转需要成熟和完善的资本市场,而且两者的影响是相互的。一方面,具有长期性、规模性的养老金是资本市场重要的长期资金来源,而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在恰当激励下具备了更长期的投资视角、更稳健的投资目标和相应的跨期风险管理能力,对资本市场的结构完善和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养老基金要借助资本市场的发展红利实现增值和保值。消费者愿意牺牲流动性购买长封闭期的养老金融产品,决策的首要因素还是产品本身具有的保值增值能力。但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成熟,杠杆过度、欺诈造假、治理失效、创新与监管失衡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加之近期市场利率中枢有逐步下移的趋势,这很难帮助居民建立积极的、长期的保值增值预期。
养老保险公司发展展望
“养老”无疑是当下民生领域最牵动大众神经的关键词之一。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多层次、多支柱发展的方向已经确立,这给养老保险公司和众多金融机构带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着眼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以形成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还要在实践中持续优化制度设计,更好促进“一支柱可持续、二支柱有效率、三支柱高质量”发展。养老保险公司作为专司养老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如果不能切实提高其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也就失去了专业化运营的基础和专业化牌照的价值。能力的培养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从业者沉下心来,通过有组织的持续学习、研究、实践才能获得。养老保险公司的未来发展,还需厘清战略定位、扎实苦练内功,用专业价值写好养老金融大文章。
——原载《中国金融》
2024年第9期
锁凌燕
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波士顿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做博士后研究。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秘书长。从事保险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教学和研究。
供稿: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美编:初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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